(2017)晋03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李路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李路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成,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北大街78号。负责人王春平,行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路阳,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上诉人程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李路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成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健& # xB;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田 志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海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