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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春广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广,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46号申请人:王春广,男,65岁,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清,女,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王春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清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公园大街37号福泰苑小区**栋*单元***号商品房房屋档案。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清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公园大街**号福泰苑小区**栋*单元***号商品房房屋档案。期限截止到2020年4月19日。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春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