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耿立宽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东升海运有限公司,连云港运兴船务有限公司,耿立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财保40号申请人:南通东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开发区通港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曾燕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运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南路伊城景廊2-4号楼C-018号商铺。被申请人:耿立宽,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人南通东升海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运兴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祥发88”轮船舶所有权予以冻结,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后申请人南通东升海运有限公司于同日书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保全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通东升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建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