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俊义与任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韦俊义,男,个体工商户,住敦煌市。被执行人:任海,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韦俊义与被执行人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海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海银行存款35287元(其中案件款34500元,诉讼费369元,执行费4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