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俊义与任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韦俊义,男,个体工商户,住敦煌市。被执行人:任海,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韦俊义与被执行人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海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海银行存款35287元(其中案件款34500元,诉讼费369元,执行费4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