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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史月玲与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月玲,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月玲,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家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王叩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法定代表人:王叩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院院长。上诉人史月玲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美世界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世界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月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家海,被上诉人镇江美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江苏美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月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其系江苏美世界公司雇员,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江苏美世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镇江美世界公司辩称,史月玲摔伤并非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工作内容存在关联,故其公司不承担责任。江苏美世界公司辩称,同意镇江美世界公司的意见。史月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镇江美世界公司、江苏美世界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医疗费500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51734.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5日,史月玲与江苏美世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史月玲接受安排从事保洁工作,期限自2012年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史月玲实际工作场所在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工作时间是上午七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两点半至五点半;××区送至各个化验室;工资由江苏美世界公司发放。2016年2月1日7时许,史月玲在上班途中,步行至镇江市京口区烈士路与第一楼街交叉路口停车场附近时,因路滑,不慎摔倒在地。史月玲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住院诊疗,经诊断,其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肱尺关节脱位、右桡骨远端骨折,期间行相应手术。史月玲支付医疗费50034.2元。一审另查明,镇江美世界公司负责管理江苏美世界公司的员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系实际用工单位。一审法院认为,史月玲所受损害,只有证明系从事雇佣活动所引起,江苏美世界公司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史月玲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地点受伤,且并无证据证明与其实际工作内容存有内在关联。因此,史月玲并非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史月玲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史月玲在退休后与江苏美世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对史月玲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江苏美世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史月玲系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并非系执行工作任务,故江苏美世界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史月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史月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