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陶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289号原告:天津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祖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孟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普,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利,男,1967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