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阳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阳,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马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360大厦A座19楼金荣假日酒店式公寓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马某乙放在吧台上的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613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将被告人马阳抓获。现赃物手表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害人马某乙陈述,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志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佳鑫书记员刘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