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于建芳、梁杭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建芳,梁杭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74号原告: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部化工城(洪安镇)。法定代表人:任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益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芳,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梁杭宾,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芳、梁杭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