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申请执行尚振京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尚振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40号申请执行人: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人:兰彦峰,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广钦。被执行人:尚振京,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申请执行尚振京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5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