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与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瑞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鸣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恒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韩成安,左晨颖,周新杰,蒋晓琼,张强,周玲竹,刘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758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左晨颖,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瑞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新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海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祥彬,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恒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韩成安,总经理。被申请人:韩成安,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恒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左晨颖,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周新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瑞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蓬莱市。被申请人:蒋晓琼,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张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周玲竹,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刘硕,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与被申请人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济南瑞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鸣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恒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韩成安、左晨颖、周新杰、蒋晓琼、张强、周玲竹、刘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以“现被申请人周新杰已代济南博凯顺达经贸有限公司偿还我行编号2014年117051法借字第14015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599999.96元及相应罚息复利156506.17元,合计1756506.13元,同时支付诉讼费1056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60元,周新杰支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总计1772066.13元。因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均由周新杰代偿,遂该笔债权由周新杰主张,行使追偿权”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120元,减半收取10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郊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