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玲与高加社、李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高加社,李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38号原告:杨玲,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加社,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桂枝,女,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医院工作人员。原告杨玲诉被告高加社、李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受理后,原告杨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允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