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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立身与薛坤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身,薛坤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86号原告:杨立身,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薛坤龙,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杨立身与被告薛坤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立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立身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春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