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法定代表人:孙兴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江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正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池支行账号35×××96账户存款27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