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世大与被执行人张立辉、常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大,张立辉,常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大,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立辉,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常槐,女,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大与被执行人张立辉、常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2376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5元,保全费170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