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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世大与被执行人张立辉、常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大,张立辉,常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大,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立辉,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常槐,女,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大与被执行人张立辉、常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2376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5元,保全费170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