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李凤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李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11行审20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翼,男。委托代理人宋延岭,男。被执行人李凤义,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沙河街道办事处前长岭子村占地建房,经实地测量,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3013平方米,其中旱地28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矿用地19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之内自行拆除你占用的旱地(281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之内将非法占用的采矿用地(196平方米)退还给土地所有权人。”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邢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