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某某诉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包某某,女,回族,现住青海省祁连县。法定代理人韩某某,女,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包某某,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包某某诉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三知布于2017年8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晏红审判员 高现海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