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尤丰强与张宝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丰强,张宝年,尤丰强,张宝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050号原告:尤丰强(又名尤丰前),男,汉族,住镇原县。被告:张宝年,男,汉族,住镇原县。原告尤丰强与被告张宝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尤丰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丰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尤丰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尤丰强负担。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