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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路自亮与宫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自亮,宫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141号原告:路自亮,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宫健,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路自亮与被告宫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自亮、被告宫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1546.55元,该款自2017年4月1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被告陆续借用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开设的信用卡刷卡消费,被告承诺信用卡贷款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其负责偿还。开始几个月被告能够正常还款,后来屡次逾期,各信用卡均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原告为了避免信用卡还款逾期,于2017年2月12日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2300元,偿还交通银行欠款27744.90元,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欠款14134.80元,于2同年2月14日偿还中信银行欠款5521元,偿还招商银行欠款3101元,于同年3月22日偿还中信银行欠款4700.60元,共计57502.3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仍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2759.73元,欠中信银行贷款6880.49元,欠招商银行贷款24404.03元,共计44044.25元,原告认可上述信用卡欠款由其偿还。被告辩称,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用于资金周转,并未进行购物消费,原告所述其他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1546.55元,2017年4月19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宫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