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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和河北路交口西南侧君隆大厦广场2-南京路85号-1501。法定代表人:金春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诉高尔夫球场由于相关行政行为造成不能营业,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上诉人正在积极走法律程序,不存在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情况。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应解除,会籍费用不应返还。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高尔夫球场停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根据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充分。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2、判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其会员费10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2年2月15日,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简称《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钻石团体会籍权益及条款》(简称《权益及条款》)。根据《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的约定,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入会费,取得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的团体会籍,享用俱乐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设施;会籍期限止于2053年1月6日。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2月28日、5月7日陆续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入会费1080000元。2016年3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已于2016年3月18日实际停止营业。一审法院认为,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按约定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费1080000元,取得俱乐部会员资格,双方的娱乐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合法有效。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现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高尔夫球场已于2016年3月18日停止营业,造成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约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不能向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入会费用。至于返还的数额,由于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享有《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约定的会员权益,实际接受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返还。经核算,扣除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支出的入会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入会费972038.88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钻石团体会籍权益及条款》;二、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入会费972038.88元;三、驳回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0元,由汎韩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951元,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69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涉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会籍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诉人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相关涉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请求法院解除相关合同,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判令解除该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诉人经营的高尔夫球场不能向被上诉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相应会籍费用。综上所述,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由上诉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