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龙利华、盛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利华,盛忠慧,汪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龙利华,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盛忠慧,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汪海英,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利华与被执行人盛忠慧、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