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30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龙利华、盛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利华,盛忠慧,汪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龙利华,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盛忠慧,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汪海英,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利华与被执行人盛忠慧、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