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95号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