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304号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871-7。法定代表人:冯乔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邓捷,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