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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苗桂荣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桂荣,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民初472号原告:苗桂荣,女,汉族,1958年1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冯长江,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区硅谷大街1198号。法定代表人:范喜山,村长。委托代理人:孙伟,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桂荣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桂荣的委托代理人冯长江、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桂荣诉称,原告系双德乡前进村村民,2015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10月28日及11月14日,原告二次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入院治疗,共支付住院费36689.93元;后因腰间盘突出,又到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4319.37元。原告持住院凭证及住院费票据到长春高新区农合办报销时得知,虽然原告持有新农合医疗本,但由于被告未将原告的姓名上报至长春高新区农合办,因此,长春高新区农合办拒绝给原告报销。后经长春高新区农合办核算,原告可以报销的费用为25531.36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现苗桂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531.3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答辩意见为事实存在,是否赔偿由法院定夺。针对苗桂荣的起诉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本庭归纳焦点问题为:苗桂荣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苗桂荣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等,证明原告是前进村村民。证据二、个人缴费记录、补偿记录,证明村委会为原告办理医疗手续。证据三、医疗费发票三张,证明原告支付吉大一院医疗费36681.93元、中日联4319.37元。证据四、住院病历、住院清单,证明就诊情况和医疗情况。证据五、公开信,证明计算理赔依据。证据六、宣传手册,证明超出医疗报销部分保险公司赔付部分。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的真实性无异议,数额无异议,但对如何赔偿有异议。我方认为在赔偿数额上原告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苗桂荣系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村民。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0日,苗桂荣因半月板损伤等疾病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6日,因腰锥管狭窄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12天。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24日因腰锥管狭窄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0天。三次入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共计41001.3元。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未能及时将苗桂荣个人信息上报至长春高新区农合办,致使苗桂荣上述医疗费用未能在长春高新区农合办报销。后经长春高新区农合办核算,苗桂荣可以报销的费用为25531.36元。本院认为,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负有将村民个人信息及时报送长春高新区农合办以便于村民在就医时能够及时报销部分应由农合办承担的费用,但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苗桂荣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该损失应由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承担。关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主张苗桂荣应对其损失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苗桂荣作为村民,对自己个人信息是否予以报送不具有任何查询的义务,因此对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主张的苗桂荣具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苗桂荣医疗费用25531.3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