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鹏与牛克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牛克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936号原告:高鹏,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牛克弟,汉族,农民,住宁县原告高鹏与被告牛克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鹏、被告牛克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材料款125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材销售业务。2009年6月份,被告承建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新农村住宅时,要求原告提供瓷砖等材料,经结算欠款2255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支付10000元,尚欠1255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牛克弟自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金额属实,但暂无能力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所欠货款的金额陈述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牛克弟支付高鹏货款12550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牛克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会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天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