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池仙平,郑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66号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2002室A区。法定代表人易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洁,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负责人徐德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执行人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黄桥村(五金机电集中作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执行人郑益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戴玉梅,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池仙平。被执行人池仙平,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丽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池仙平、郑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池仙平、郑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0万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