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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万根桂与陈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根桂,陈毓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3号原告:万根桂,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章思开、朱龙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毓萍,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谈羽雄,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根桂诉被告陈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根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根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万根桂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