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万根桂与陈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根桂,陈毓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3号原告:万根桂,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章思开、朱龙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毓萍,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谈羽雄,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根桂诉被告陈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根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根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万根桂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