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3层C-301室。组织机构代码33545XXXX。法定代表人李澄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学峰与被执行人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6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69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