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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1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郑贤、竺春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郑贤,竺春燕,刘丽丽,潘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656号之二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娟,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郑贤,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竺春燕,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刘丽丽,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潘雪林,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郑贤、竺春燕、刘丽丽、潘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568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