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昌胜与向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胜,向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741号原告:刘昌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大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胜诉被告向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大成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