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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全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国,男,1952年5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张全国为非法获取国家种植玉米补贴资金,采取虚报玉米种植面积27亩的手段,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人民币4,98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国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全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全部退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全国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全国所得赃款人民币4,98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艳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