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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238104。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70844L。负责人杜江,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2303-5。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诉讼费,但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应视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建华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