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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义凤与被告吴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义凤,吴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450号原告梁义凤。被告吴金锁。原告梁义凤与被告吴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金锁给付借款23000.00元。2、被告吴金锁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吴金锁在梁义凤处借款23000.00元,约定2016年到秋偿还借款。但吴金锁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吴金锁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用自家房后地还款。一年顶2000.00元利息,等有钱时偿还原告梁义凤23000.00元再将地抽回。本院经庭审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被告吴金锁在原告梁义凤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约定用1公顷地作抵押,2016年秋后还款。到期后被告吴金锁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梁义凤来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吴金锁在原告梁义凤处借款,理应尊守诚信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吴金锁主张用自家房后1公顷土地抵偿借款利息,待有钱时偿还借款,抽回土地的请求,原告梁义凤不予认可是其权力,故对被告吴金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金锁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梁义凤借款23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被告吴金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么乃臣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丛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