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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艾莱薇尔摄影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西安艾莱薇尔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189号原告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后卫寨沈家堡***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9609521XK法定代表人薛建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艾莱薇尔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金桥国际三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515775551。法定代表人周卫国。原告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艾莱薇尔摄影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卫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长期为被告提供广告设计和加工制作服务,被告收到制作的作品后,由经办人签收,其凭签收单定期与被告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广告制作费,余款未付。诉请: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35101元,以及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其中,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为2615.02元),上述款项合计37716.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核算的价格过高,已超出市场价,其要求原告补签合同,原告不同意,也不开具发票。其不是不付款,而是双方未结算,且其公司已经停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原告从被告处承揽了“天玺国际”楼盘广告制作、“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及零星广告制作等。原告完成制作后,将制作成果交付被告,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再根据签收表向被告出具制作明细表。2013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明细表”和“天玺国际楼盘广告制作明细表”,合计85002元,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8万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2015年2月3日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5万元、2万元,合计7万元。2015年12月,原告向被告出具2013年至2015年1月10日“艾莱薇尔影楼制作广告清单”,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25101元。庭审中,原告提交有被告工作人员史大鹏、杨亚斌、周秦生等人签字确认的“记账本”,证明零星广告制作费25101元的来源,要求被告支付此款以及“天玺国际”、“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费余款1万元。并要求以欠款351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自2015年1月1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对“记账本”中孙虹、王磊、刘婕的签字不认可,否认该三人系其员工。有该三人签字的金额为2607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三人系被告的员工。被告坚持“天玺国际”、“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费8万元已经付清,其中1万元系2013年12月付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坚持原告主张的零星广告制作费高于市场价,在双方结算后同意付款。上述事实,有“记账本”,“艾莱薇尔影楼制作广告清单”,“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明细表”,“天玺国际楼盘广告制作明细表”,银行转账流水,短信截图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其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的事实无异议,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原告提交的“记账本”,有被告员工签字确认,原告依据该签字确认的“记账本”,制作了“艾莱薇尔影楼制作广告清单”,应视为双方已经结算。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经其员工签字确认的制作费22494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不予认可的签字人系被告员工,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2607元,不予支持。被告对其已经支付了原告“天玺国际”、“欣欣家园”楼盘广告制作费余款1万元的抗辩负有举证责任,因其在限期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款,应予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制作成果后,理应及时支付制作费,久拖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欠款32494元的利息,应予支持。唯利息应自原告最后一次交付被告制作成果的次日,即2015年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艾莱薇尔摄影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欠款32494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2015年1月1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西安新世纪雪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