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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清,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清,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元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海清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朱海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3月2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海清以被执行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广水市为由,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由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熊 飞审判员 张宗海审判员 魏新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圣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