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与王世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王世祥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1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住所地西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882881XX。负责人:李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欣旭,该行风险合规部主任。被告:王世祥,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诉被告王世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世祥涉嫌信用卡诈骗,已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侦查,尚无处理结果,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纪清人民陪审员 符新玲人民陪审员 郭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