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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志娟、山东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娟,山东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娟,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95570303U。法定代表人:刘建亚,校长。申请执行人王志娟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于2017年3月17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办理位于威海市滨州北街8号401室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现更名为山东大学(威海)]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滨州北街8号401室不动产过户到王志娟(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娟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