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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6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炜,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6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江干区祐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变更现名),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3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炜,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泥山湾无门牌2。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16)浙0104执××6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017年××月6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锦诚街道森林湖山庄6××幢房产。××017年3月××7日买受人徐礼华(330××26197907××60058)以人民币3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锦诚街道森林湖山庄62幢房产的查封。二、锦诚街道森林湖山庄62幢房产归买受人徐礼华(330226197907260058)所有。三、竞买人徐礼华(330226197907260058)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异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