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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进与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89号原告:杨进,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沈玲,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杨进诉被告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杨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进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杨进负担。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傲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