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进与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89号原告:杨进,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沈玲,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杨进诉被告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杨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进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杨进负担。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傲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