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培波诉刘祝燕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波,刘祝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418号原告:何培波。被告:刘祝艳。原告何培波与被告刘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培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何培波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