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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培波诉刘祝燕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波,刘祝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418号原告:何培波。被告:刘祝艳。原告何培波与被告刘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培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何培波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