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项胜青与戎某2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胜青,戎某2,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396-3号申请执行人:项胜青。被执行人:戎某2。被执行人:戎某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执字第00396-1号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0039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戎某2、戎某3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戎某2、戎某3立即向申请人项胜青支付工程款258918元、迟延履行金28365元、案件受理费518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62元,但被执行人戎某2、戎某3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戎某2、戎某3在某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戎某2、戎某3在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9632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