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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冯兴付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冯兴付,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20830272J。本院在执行冯兴付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支付冯兴付款项部分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