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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名东与薛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名东,薛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014号之一原告:宋名东,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薛健,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原告宋名东与被告薛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宋名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名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珍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