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进与无锡市人本和广告有限公司、金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进,无锡市人本和广告有限公司,金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74号原告:钱进,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人本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朱森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皓,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钱进与被告无锡市人本和广告有限公司、金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钱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进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进撤诉。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钱进负担。审判员  徐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