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云高与江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高,江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高,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江向玲,女,住怀宁县。李云高与江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皖08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云高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在江向玲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云高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120万元及利息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