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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胥福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胥福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803号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900706749777B。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维民,河南省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根柱,男,汉族,194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胥福堂,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谢东云,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胥福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炳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