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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石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石晓磊,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负责人:王泽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晓磊,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张浩,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申请人石晓磊、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晓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晓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