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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振盛与孙茂兴、郭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盛,孙茂兴,郭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盛,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茂兴,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晶,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振盛申请执行孙茂兴、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振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振盛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振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