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兰、裴瑞云、马云、马涛与李军、李守业、毛如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裴瑞云,马云,马涛,李军,李守业,毛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2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马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2907282529申请执行人:裴瑞云,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火车站家属院,身份证号:410728196811287526申请执行人:马云,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马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05252569申请执行人:马涛,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马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9702202531被执行人:李军,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香里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012083016被执行人:李守业,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香里张村,身份证号:410728194904293010被执行人:毛如峰,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双井街,身份证号:4107281981032900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兰、裴瑞云、马云、马涛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守业、毛如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