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3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3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