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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06号被执行人高飞,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高飞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连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飞犯抢劫罪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06号,执行依据:(2010)连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